本报讯(黄盛 芮伟芬) 为进一步倡导人性化执法,突出包容审慎监管,7月21日,溧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黄中队开出一张“免于处罚决定书”。
7月21日下午4时20分,上黄中队执法人员在对X102线例行巡查时,发现有群众在该路段非机动车道摆摊卖水果,遂上前询问。经了解,当事人是外地来溧阳做小生意的,因自家种的水果滞销,才在路边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影响公路畅通,违者除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还将面临5000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程度轻微并及时改正,执法人员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了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当事人深受感动,保证今后不再在公路边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