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8版:商周刊
2024年08月23日

采购境内货物出口需排查侵权风险

□龚励 常贸促

常州市商事法律专家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成员单位包括市商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税务局、常州海关、市贸促会等,旨在通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间的互联互通,形成工作合力,助力我市外经贸企业防范和应对国际贸易纠纷,规避涉外商事风险,提供更多务实有效的路径。本期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提醒外贸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典型案例】

2022年9月13日,某机械设备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空压机、滤芯等一批商品至印度尼西亚,申报总价125.7万元。在对该批货物实施查验时,海关发现申报为“无品牌”、品名为“滤芯”的商品中,实际有482个滤芯外观上印有“Fleetguard”标识,148个滤芯外观上印有“CUMMINS”标识。经查询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系统,“Fleetguard”商标、“CUMMINS”商标均在系统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海关依法分别与权利人A公司和B公司联系,权利人确认上述滤芯均为侵权商品,并向海关申请采取保护措施、提交足额担保金。同年9月30日,海关依法对630个侵权嫌疑滤芯实施扣留。

本案中,权利人A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Fleetguard”商标和权利人B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CUMMINS”商标同属于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分别由字母“Fleetguard”和长方形图案、字母“Cummins”和C型图案组成。案涉滤芯上使用的“Fleetguard”与“Cummins”标识与其在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上都相同,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四条第三项“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出口滤芯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权利人注册的商标属于相同商标。

涉案滤芯与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的“过滤器(引擎、发动机或机器部件)”和“马达和发动机过滤器”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相关规定,海关认定构成“同一种商品”。

综上,当事人未经相应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出口的滤芯上分别使用“Fleetguard”和“Cummins”商标标识,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2022年10月,海关对当事人实施了罚款并没收货物的处罚。

【应对措施及建议】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仅可预防和阻止侵权假冒货物流入国际市场、助力提升中国产品国际形象,也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构建公平有序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

本案标的滤芯为发动机配件,属于可能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商品。本案中的当事人,根据境外客户要求,在国内采购相关货物,因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未核实出口货物来源及品牌情况,亦未实地查看货物,造成了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结果。对此,海关提醒外贸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并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进行采购,提前确认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态,从源头上避免侵权风险及受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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