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版:要闻
2024年09月08日

让环境“违法者”变绿色“修复者”

——我市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本报记者 朱雅萍 通讯员 王璟

“当时大家都绷着一股劲,只要方向对了,没有经验就大胆摸索经验,没有先例就努力创造先例。”时隔3年,回忆起全国首例“绿色便民汽车充电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项目”落地常州的过程,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的张大勇依然清晰如昨。

2021年3月,新北区生态环境局在日常执法监察中发现,辖区内3家企业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3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是生态环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果只停留在传统的处罚层面,就会造成‘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在单位的支持鼓励下,张大勇和市、区两级的同事们基于长期思考和实践,结合我市正如火如荼推进的新能源之都建设,突出修复优先,对3家企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虽然在创新道路上干劲十足,但摆在张大勇和同事们面前的困难也不少,除了当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他们还缺乏技术上的支撑。比如,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了大气和河流,但空气和水是流动的,一方面损害结果难以固化取证、科学量化,另一方面又很难进行原位修复。

大家没有被困难吓倒,逐渐探索出了一套具有常州特色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模式。除了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不断推进,他们还找到了技术处理方案——基于3家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事实明确但损害结果不明确的情况,委托专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的方法进行科学测算。在此基础上,他们又通过磋商机制,经新北区生态环境局、奔牛镇政府与3家企业统一磋商后达成磋商协议,结合污染无法原位修复的实际情况,决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项目,由3家企业投资8.2万元,在奔牛镇东桥便民中心和史陈家村建设便民汽车充电桩。

2022年10月,15个便民汽车充电桩在奔牛镇东桥便民中心和史陈家村建成投用。它们的出现,扮靓了美丽乡村,方便了村民游客,成为新能源之都建设中的一道风景线。结合其15年的使用寿命,所有充电桩在使用周期内可实现622.5公斤的碳减排,远远超过企业超排的主要污染物总量。

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而言,这15个充电桩既是缩影,也是开端。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全市走好绿色发展之路。截至今年8月初,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地级市第8位。全市多起案例在全省乃至全国取得较大反响,连续4年共有8个案例入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和提名表扬案例,1个案例入选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名表扬案例。其中,金坛区徐某非法向长荡湖放生外来物种案作为全国第一起“非法放生外来物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和公益诉讼案件”,获评全国“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在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市各地强调修复优先,结合地区禀赋和产业特点,实现了“一区一特色”。钟楼区针对主城区建筑工地多、扬尘管控压力大的问题,成功办理全省首个工地扬尘污染生态损害赔偿案;天宁区开展了全省第一例生态公益岗位劳务代偿案例实践,对常规执法方式进行有益补充。

同时,我市各相关部门还建立起案件成果互认深化机制。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院、市司法局签署了《深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合作框架协议》,将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要抓手。生态环境部门与市中院互认生态修复成果,并将其作为量刑从宽、减免处罚的重要依据,让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大提升。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可以邀请检察部门参与和支持;检察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可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参与诉前磋商程序,不断提升部门协作效能。

探索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机制,又如何打破“无处可修复”的尴尬,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造更多形式和载体?张大勇说,我市首创融合党建引领、环保法治宣教、生物多样性科普交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全市各板块也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修复载体,天宁区丰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致力于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助推科普宣传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溧阳市水西村便民充电桩修复基地结合新四军江南指挥中心和新农村建设等元素,打造“党建红引领生态绿”的实践基地。目前,溧阳天目湖、常州经开区宋剑湖等生态损害修复基地已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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