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芮伟芬
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和每个人、每个家庭息息相关。为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将《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列入今年立法正式项目。
8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常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一审。
“立法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有力举措,是增进老人福祉的重要保证,是高水平实现‘常有颐养’的必然要求。”受市政府委托,市民政局局长钱旭健对《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据了解,截至2023年底,我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11.56万人,占比达28.7%,老龄化程度列全省第五,高于全省平均2.5个百分点,其中超过99%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国之所期、民之所向。
近年来,我市十分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市政府连续多年把养老服务提质增能作为民生实事强力推动,先后出台《常州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常州市深入推进“常有颐养”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全力打造“常有颐养”民生名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够完备、优质普惠服务供给不足、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不高、专业人才短缺、科技创新和产品支撑有待加强、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尚需提升等。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养老服务牵动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高,立法过程中,仅有效调查问卷就收到6814份,文本先后进行了20多轮修改。
记者了解到,目前的《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六条,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设施与环境建设、服务供给与社会参与、医养结合、扶持保障及其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内容全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厘清政府、职能部门及家庭责任的基础上,《条例(草案)》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市场化服务供给、无障碍环境建设、人才培养与保障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如,要求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分开建设的,单处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高于《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的每百户20平方米的标准;在“兜住底、兜好底”的基础上,全面扩大市场化、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品质化需求;推进医养结合,为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提供整体性照护服务,推行认知障碍预防和照护,并强调要发挥中医药在老人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建立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与保障,全面推行养老顾问制度等等。
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运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还明确,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和信用档案,根据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结果,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同时,对“擅自拆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责任不到位,多次出现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设置了必要罚则。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在全面深入调研座谈和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为提请二审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