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旭阳
2023年5月26日凌晨,吴某先后用名下的三个账号,在某购书平台网购了订单编号①的三套《史记》、订单编号②的三套《史记》、订单编号③④⑤各一套《史记》。5月28日,购书平台告知吴某“因价格设置错误原因,卖家无法发货”。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购书平台履行上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一审中,购书平台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图书进货价为434.2元,远高于吴某和平台的交易价格,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且在案涉交易时段,未进行过任何优惠促销活动。吴某一审中陈述看到被告店铺正在进行优惠促销,但二审陈述对于是否促销并不清楚。此外,吴某提供了案涉订单的数张交易快照。
法院查明,如涉及优惠促销,购书平台会在交易快照中显示店铺优惠、跨店满减、红包抵扣等项目栏分别对应的数额。今年5月,因案涉订单已超过一年,购书平台自动强制取消订单,吴某收到了平台退还的货款和25元赔款,购书平台同意向吴某交付三套《史记》。
法官认为,案涉两个焦点,第一个是购书平台是否存在对案涉书籍标价错误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案涉订单交易日期并非特殊促销日期,也未进行促销;进货价为一套434.2元的书标价为一套11元,完全不符合正常销售行为,购书平台此前也从未出现过如此低价;购书平台及时采取更正措施,并告知消费者无法发货的原因。综上可以认定购书平台存在标价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情形。
第二个是案涉合同应否继续履行?作为购书平台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但只能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虽然购书平台及时告知吴某无法发货的原因里包含了撤销的意思,但因并未及时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故该撤销权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案涉合同可以强制继续履行,因吴某的案涉行为部分构成权利滥用,故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本案中,在案涉合同未被撤销的情形下,吴某确实享有要求当当网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的权利,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权利不得滥用,应受相应的限制。
首先,在无任何优惠促销的前提下,一套《史记》(全套共十册)仅标价11元,属于明显的标价错误,易被消费者识别,应认定吴某对此显属明知。其次,案涉书籍并未设置同一账号购买的上限,吴某对以其名下不同账号(同一送货地址)多次重复下单,且最后三次又分别下单一套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不排除意图通过隐蔽手段恶意缔约的可能性。再次,因吴某并未支付合理对价,如继续履行合同会让其获得超额利益,却让经营者面临与所得利益明显不相当的巨大损失,也即“获利与损害之间明显不相称”,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显失公平。此外,通常以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可以消解经营者所负合同履行义务,解决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但在本案中,要求经营者在发现标价错误后90天内,对数量庞大的网络消费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成本巨大,技术实操的可行性较低,难以纠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失衡状态。最后,考察案涉合同的订立过程,购书平台涉案书籍信息展示应视为有约束力的要约,吴某发出每笔订单构成承诺,双方之间达成合意,涉案合同就此成立,故本案存在五份买卖合同。综合考虑吴某的案涉购买行为和购书平台在二审中自愿向吴某交付三套《史记》,且无须吴某为此支付任何款项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除案涉第一份合同外的其他合同的订立,均属于吴某滥用权利,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无权要求购书平台继续履行这些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