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5版:第一升学·专题
2024年08月30日

常州市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一览表

2024.08

政策

政策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 幼儿园

学前教育

经济困难

家庭子女

一、申请困难认定及教育资助的基本条件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在读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读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2. 学生具有所就读校正式注册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学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二、申请困难认定及教育资助的对象类别

1.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和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4.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

5.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6.因家庭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自然灾害而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7.因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而致经济困难的学生;

按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补助;

可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分2-3档。

小学

初中

义务教育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平均补助标准为:

小学每生每年1500元;

初中每生每年2000元;

可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分2-3档。

普通

高中

高中教育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

每生每年2000元;

可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分2-3档。

中职

教育

中职教育

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资助中职教育阶段的一二年级在读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

每生每年2000元;

可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分2-3档。

学前

教育

减免

公办幼儿园

相关类别儿童

减免或部分减免

1.公办幼儿园正式注册在籍的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1.对第1类儿童,其保教费予以全免;

2.对第2类儿童,其保教费按照合格幼儿园基准收费标准的50%予以减免。

普通

高中

教育

特殊困难学生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职

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

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奖励标准为:

高中

毕业

学生

助学

高校教育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校、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和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1.信用贷款,应贷尽贷,由申贷人按需自定贷款额度。

2.每人每年申贷额度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20000元。

注:1.上表所列均为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所在校申请初审、报经各归属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审认定并上报办理的国家政策资助项目;

2.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享受“免学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本费”等政策;中职教育阶段学生可享受免学费政策(按公办中职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所在校认定后,还可相应申请各校所设专项奖助和资助育人项目及各类社会捐资奖助项目;

3.高校在读学生可通过所在高校申办“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等项目;我省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江苏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就读的、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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