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8版:城事 大讲堂
2024年12月04日

争取名誉权、探视权和祭奠权 上法庭“掰扯”明白

金晴芝 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版文字 舒翼 制图 朱臻

为了维护自己的探视权、名誉权和祭奠权,当事人不约而同选择了打官司。

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金睛芝律师认为,随着《民法典》增设了人格权编,确认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还包括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不再隐忍,纷纷通过诉讼来维权。

她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保护好自身人格权的同时,也要小心避免伤害他人的人格权,因此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社交原则和行为准则,比如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不使用侮辱性或歧视性的语言,不进行人身攻击;在公共场合做某些行为和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言论时,一定要换位思考会不会对他人名誉和情感造成影响,从而加以避免;如果认为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案例中的当事人学习,用各种正当途径和手段积极维权。

我的探视权由人格权侵害禁令来保护

案例:李女士与张先生婚后生育一子。在离婚诉讼中,张先生单方将儿子带走,李女士多次联系、前往其所在地探望等均未果。李女士便诉至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张先生立即停止侵害李女士享有的,对婚生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停止藏匿儿子。

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四川成都成华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监护权,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视权。

李女士申请禁令具有现实紧迫性,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裁定作出后,张先生将儿子带回,李女士与儿子团聚。

法官表示,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被申请人违反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请问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金晴芝:《民法典》第997条充分考虑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性,增加了关于申请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必须满足这些构成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即行为的紧迫性;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权利主体需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四、权利人必须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第五、申请禁令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院在严格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时,除了会考虑是否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还会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

记者:根据司法实践,除了案例中提到的情况,还有哪些情况申请禁令的成功率较高?

金晴芝: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两种情况申请禁令的成功率也较高。一是人身保护令适用范围以外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例如网络侵权行为,尤其是针对名誉、隐私等方面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加以制止,损害后果可能会被无限扩大;二是行为人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在网上发布相关的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可以通过发布禁令的方式予以制止。

朋友圈侮辱他人不是个人自由而是侵权行为

案例:小英和小美认识十多年且从事同一行业。二人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后,又因情感问题矛盾加深,小美对小英心怀怨恨。于是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工作群中,小美连续发布侮辱、诋毁小英的内容,指责其插足他人感情等。小美的微信好友中有大量本地同一行业人员,都看到了她发布的朋友圈。除此之外,小美还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双方多名共同好友散布这些言论。

小英认为,小美的行为给自己的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小美则认为“我的朋友圈我做主”,自己有权发表对于某些人与事的看法或主张,虽然用语有些过激,但不能证明自己有错。

山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送文字信息,对小英的品德、声望、信用等发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个人评价,给小英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她精神困扰,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小英的名誉权。综上,法院判决小美在微信朋友圈向小英赔礼道歉,并综合小美的过错程度、涉案言论的传播范围、小英的社会评价遭受的影响等因素,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记者:如何判断我的言词是否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侵害?是不是使用了骂人的言词或是讲了难听的话就是侵权?

金睛芝:判断言词是否造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言论中是否包含捏造或歪曲事实的内容;二是是否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三是在传播信息时,是否对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四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降低;五是要结合言论的恶劣程度、发布频次、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损害程度;六是是否基于事实的意见性表达,只要不构成侮辱就不构成名誉侵权;七是要看表达与评价是否客观公正,不脱离基本事实。

因此并不是所有使用骂人言词或讲了难听的话都算侵权,关键在于这些言论是否符合上述侵权构成要件。如果言论虽然令人不悦,但并未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是基于事实的意见表达,可能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记者:像河北邯郸未成年人杀人案案发后,网民用“小杀人犯”“三小恶魔”等声讨,其家人能否以“法院未判决之前孩子是无罪的”为理由,认为这些言论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伤害了家长的人格尊严,起诉网民要求赔偿呢?

金晴芝:这需要根据网络言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侵犯名誉权的构成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侮辱、诽谤等;二是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需要具备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三是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了实际的损害;四是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嫌疑人未经审判,其法律地位尚未最终确定,但通常情况下,仅有言论而缺乏实际损害事实(如真实名誉损害的证据),通常不足以直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尤其是当言论主要基于案件本身进行批评或讨论,而非出于侮辱或诽谤的主观恶意时,法律通常不会介入。

儿子生前女友取走骨灰,八旬老母起诉索赔

李女士与张某生前系恋爱关系。2024年初张某因故去世。年过八旬的张某母亲赵阿婆委托侄孙小张料理丧事。张某遗体火化时,李女士也前来送别,并经在场的小张等人同意,取走了部分骨灰以怀念追思。

几天后,得知此事的赵阿婆觉得李女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对儿子的安葬和祭奠,还称自己向李女士索要骨灰未果,一度言语不和,自己因此事身体不适,多次就医治疗,精神伤害巨大,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近日,北京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赵阿婆委托办理丧事的亲属,有权管理、安排张某的骨灰。对于赵阿婆所称向李女士索要骨灰,其拒不归还的经过,因赵阿婆拿不出确切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李女士与张某生前系恋爱关系,她取走骨灰系出于情感寄托,且进行了适当的安置,并未损坏骨灰。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已经向赵阿婆归还了骨灰,不影响赵阿婆祭奠。

综上,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的要件,不构成对赵阿婆人格权的侵害。赵阿婆提交的住院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法院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阿婆的诉讼请求。

记者:每个人都会有很多亲友,如果案例中的事情不是发生在老母亲的儿子身上,而是老母亲的某位七大姑八大姨、叔伯兄弟、远房亲戚等人的身上,她是不是可以用同样的理由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权,要求对方赔偿?

金晴芝:祭奠权的主体需要与死者具有某种特定身份关系,通常包括死者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在确定祭奠权行使的顺序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密切程度,适用一定的规则,如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第二顺序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如果是远房亲戚,那么老母亲是否能够主张祭奠权,需要根据她与死者的关系密切程度来判断。如果与死者的关系一般或较为疏远,不处于祭奠权行使的优先顺序中,那么她就无法主张祭奠权。因此,如果老母亲不是死者的近亲属或者与死者的关系不足以构成祭奠权的行使主体,那么她主张祭奠权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案例中的李女士如果偷偷取走骨灰,哪怕事后归还,或是经在场家属同意取走骨灰,但事后拒不归还的话,法院会不会判决支持老母亲的诉请?

金晴芝:法院在判断是否侵犯祭奠权时,会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张某前女友擅自取走骨灰,并且没有告知张某母亲,或者拒不归还,使老母亲无法对张某追悼、哀思,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祭奠、悼念的权利,构成对老母亲祭奠权的侵犯,法院会支持老母亲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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