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版:城事 微社会
2024年12月07日

请好友帮忙理财,投进涉罪项目血本无归

状告好友索赔,被法院驳回

本报讯(舒翼 张慧姗) 溧阳一男子请好友帮忙理财,结果投资的项目是涉嫌刑事犯罪的项目。向好友讨还钱款不得,男子便起诉到法院。昨天记者从溧阳法院了解到,由于好友尽到了委托责任,男子没有证据证明好友在受托期间,存在过错、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因此让好友还钱的诉请被驳回。

原告朱某与被告潘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潘某持续向朱某宣传一个名为“逸某联合社区”的投资平台以及相关的投资产品等信息。经潘某反复游说,朱某同意投资并向潘某转账5.5万元,作为委托潘某购买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款。

潘某收到朱某的投资款后,立即通过自己的投资账户为朱某购买了理财产品,并将购买理财的金额、到期时间、应收利息等信息,以及自己理财账户的户名和密码告知了朱某。后朱某自行登录潘某的理财账户,又转账1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

可惜,很快“逸某联合社区”项目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经营理财产品的平台也暂停运行。朱某、潘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眼看自己的钱都打了水漂,朱某将潘某告上法院,认为潘某在居间介绍“逸某联合社区”投资平台及相关理财产品、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投入的资金至今未能退还,故要求潘某赔偿5.5万元。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朱某与潘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朱某向潘某转账5.5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潘某根据朱某委托,替朱某购买其指定的相应理财产品,故潘某已履行了相关义务。在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中,朱某未能举证证明潘某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在过错、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仅依据潘某未对投资平台、收益风险等尽到仔细审查、考察及审慎审核的义务,便要求潘某赔偿相关款项,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上诉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将朱某转账的5.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有购买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予以确认。本案朱某和潘某之间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潘某完成了受托任务,潘某无证据证明朱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失的情形。“逸某联合社区”项目虽涉嫌刑事犯罪,可能造成投资人的重大损失,但朱某依照委托合同关系要求潘某赔偿损失,理由不能成立,故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委托理财的受托人应勤勉尽责、审慎地履行受托理财的义务,包括是否将资产投向约定的范围、是否存在挪用资产的行为、是否将委托资产与其他财产混同、是否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投资款去向和收益情况、是否告知委托人投资风险及损失情况、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损失进一步扩大等。

如受托人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如委托人未能举证证明受托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受托人不应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大投资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深入了解投资信息,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投资平台或个人进行理财,避免误入投资陷阱。

幸亏司机留了个心眼儿,4万元保住了 幸好民警及时叫停,被骗资金“原路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