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版:城事·检察在线
2024年12月15日

单元门口停车影响通行,住户用铁片划车一圈

愤怒情绪是发泄出来了,却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报记者 于远航

通讯员 随欢欢

当下,居民小区内因停车位紧张而导致停车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新北区某小区业主孙某因不满单元楼门口总有人停车,给进出单元楼带来不便,竟用铁片恶意划车一圈泄愤。

事发当天傍晚6点左右,孙某骑电动车抵达自家单元楼下,又看到单元楼门口停放了车辆,影响了自己通行和停放电瓶车。针对单元门口车辆乱停乱放的情况,孙某已与小区物业公司反馈多次,然而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

“我觉得我跟物业反映过很多次,物业也不管这些,所以我就想用自己的方式来解决。”抱着这样的想法,孙某从路边随处捡了一个不规则的小铁片,贴着停放在单元楼下的车辆的副驾驶一侧,用铁片从车头往车尾、一边走一边划。孙某绕着车辆走了一周,铁片也划了一圈。划车泄完愤后,孙某扬长而去。

当晚9点30分许,车主徐女士抵达该单元楼下,准备将车辆开走,可借着路灯灯光,徐女士看到车辆外围被人不间断划了一圈,右侧副驾驶位的门侧,还有数十条竖着的划痕,每条约10厘米。这样的划痕,显然是有人故意划车,徐女士当即报了警。

警方经调取监控分析,认为孙某有作案嫌疑,将其抓获后,孙某对自己划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案件后移送新北区检察院审查,孙某为泄一时之愤,用废弃的铁皮类物品故意将徐女士的汽车周身划伤,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需承担的不仅是车辆维修的经济赔偿,还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徐某的车辆损失价格为16200元。孙某积极向徐女士赔偿损失,并取得徐女士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承办检察官顾波涛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民间纠纷引起,孙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理情节,且已与被害人徐女士达成刑事和解,系初犯。“本院就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孙某相对不起诉举行了听证,参与听证的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可以相对不起诉。最终本院对孙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顾波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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