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文字 舒翼 制图 朱臻
结合近日公布的两起因为不良征信没能及时消除,导致当事人贷款失败的案例,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刘钰律师提醒,个人征信是我们的“经济身份证”,征信受损将影响我们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信誉。“及时查询和保护好个人征信,避免17种容易引发个人征信受损的行为,才能免受征信受损带来的七个方面的影响,让我们的‘经济身份证’更有价值。”
不良征信被挂了10多年, 打官司才被消除
案例一:济南长清的李某近期前往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存在不良记录,而且已经录入了15年。原来2008年,李某的“铁哥们”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某银行要求提供担保,陈某遂找李某当担保人。李某爽快答应。2009年2月,陈某与某银行签约借款10万元,当年5月到期后还本付息。同日李某签订《保证合同》,承诺自愿为陈某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合同到期后,陈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在未向李某主张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即将李某担保此笔借款未还清的不良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于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便一直存在15年之久。事发后,李某多次和某银行沟通,要求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某银行以案涉借款尚未还清,不良行为一直持续为由予以拒绝。李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某银行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693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虽然该笔借款至今尚未还清,但是李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应当予以删除。”根据《保证合同》约定,2011年5月李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截至目前已超过13年,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及时予以消除。综上,法院判令某银行依法如实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信息,消除李某不良征信记录。
案例二:2024年1月,原告王某接到被告银行的电话,告知其贷款请求被拒,因为他曾为徐某的某笔借款做过担保,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王某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银行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查明,王某担任担保人的这笔贷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27日,保证期间为到期之日起两年。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承认未向王某主张过权利,王某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2024年10月,王某以保证责任已免除为由,向河南渑池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立即履行报送消除其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并为其恢复名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等1万元。经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银行于2025年3月31日前,履行消除王某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义务。
由于自然人的清偿责任免除后,商业银行不具备改变自然人因自身未清偿债务造成的社会评价的责任和能力,故在本案中,王某以其还款责任已经免除、商业银行未及时报送相关变更信息为由,请求商业银行为其恢复名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不良征信有7方面影响需关注
记者:法律对于个人征信是如何规定的?征信受损会产生什么实际影响?
刘钰:个人征信是指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个人征信受损会对个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此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至关重要。
征信受损会产生不限于以下7个方面的影响:1.个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房贷、车贷和个人消费贷款等受阻;2.无法申领信用卡,或是办理后的额度和条件受到限制;3.个人会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4.无法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企业高层管理职位;5.影响家庭成员,如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或成为孩子资格审查的障碍;6.涉及法律诉讼会对个人产生进一步的法律后果,包括限制高消费等;7.影响社会对个人的信用评价、声誉和社交活动。
记者:两个案例中,如果银行履行了向担保人追偿欠款和利息的权利,是不是两名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刘钰: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意味着即使担保人未能偿还欠款,不良记录也不会永久保留,而是有5年的保存期限。
记者:根据司法实践,除了提供担保外,还有哪些情况容易导致我们的自身征信出现问题?
刘钰:除了提供担保外,还有(1)信用卡逾期、套现、透支消费(连续3次逾期或2年内累计6次逾期);(2)房贷、车贷月供逾期或不还款(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3)被冒用身份证或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4)频繁查询征信报告会被银行视为高风险;(5)逾期借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会产生欠息;(6)有些地方将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未按时支付的纳入征信;(7)手机号不用又不停用产生欠费;(8)信用卡激活后不使用或信用卡未缴年费;(9)欠钱不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10)助学贷款拖欠不还款;(11)网贷借款逃废债;(12)保险费用逾期未缴费;(13)使用假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等;(14)闯红灯等交通违规行为在某些城市已纳入征信;(15)随意扔垃圾、随意刻字留言等不文明旅游行为;(16)乘坐公共交通有逃票行为;(17)电商有不发货、卖盗版货等违规销售行为。
记者:两个案例中的原告都要求被告银行消除他们的不良征信记录,那么被告银行是否可以直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除了起诉,还有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消除?
刘钰:商业银行没有权利直接更改或删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除了通过诉讼消除,还可以通过这三种方式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1)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向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服务中心或其他征信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给予更正);(2)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3)直接向银行交涉,如果银行确认责任在己,会协助消除不良记录。
记者:案例二中的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银行帮他恢复名誉,但法院没有支持是为什么?被告银行不用承担名誉权赔偿,是不是存在其他方面的对原告权益的侵害?
刘钰:法院不支持原告恢复名誉的请求,主要是因为名誉权涉及的是社会评价,而征信系统是相对封闭的,并未向不特定的社会人群开放。因此即使原告被错误地列入不良征信记录,这种记录并不等同于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在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不良征信记录而降低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恢复名誉的请求。
被告银行在法院判决后消除了不良征信记录,并不意味着它没有任何责任。如果银行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损失,例如因征信问题导致的贷款被拒等,银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原告能够证明银行的行为导致了其他形式的实际损害,例如经济损失、就业困难、贷款被拒或精神损害等,原告有权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赔偿。
定期查询个人记录以保护征信
记者:为了保护我们的个人征信,我们应该如何做才好?
刘钰:为了保护良好的个人征信,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还款,确保按时全额偿还信用卡、贷款等所有债务,避免逾期。(2)合理使用信用卡:避免频繁大额消费,尽量保持信用卡余额较低。(3)定期查询个人征信报告,检查是否有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并及时更正。(4)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谨慎,确保对方有良好的信用和还款能力。(5)管理好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尤其是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信息。
(6)避免频繁申请信贷:频繁申请贷款或信用卡会使征信报告中的查询记录增多,可能影响信用评分。
(7)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果个人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及时通知银行和征信机构更新信息。
(8)避免透支:尽量不要透支账户,特别是绑定了自动扣费的账户。
(9)了解信贷政策:了解不同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合理规划贷款和信用卡使用。
(10)妥善处理信用卡和贷款:即使不再使用某个信用卡账户或贷款,也要妥善处理,避免产生年费或其他费用。
(11)避免欠费:及时支付公共事业费用,如水电费、燃气费等,以免影响征信。
(12)合法合规行为: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影响个人信用。
(13)教育和提醒:对家庭成员进行征信教育,提醒他们注意保护个人信用。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保护和维护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为未来的金融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记者:我们可以通过何种方法及时查找并获知自己的征信情况?
刘钰:有三种方法可以及时查找并获知自己的征信情况:(1)登录人行征信中心官网,通过“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步骤进行查询。(2)多家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APP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部分银行提供网上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3)部分商业银行服务网点的自助查询机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人行分支机构进行柜台查询,每年可以免费查询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