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舒翼 黄晔 钟潇) 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旁观的村民眼睛受伤,村民认为是燃放者未尽到安全职责,燃放者认为是村民站得太近,为此争执不休。昨天记者从溧阳法院了解到,为厘清双方责任,法官进行了现场还原,通过现场模型可以证明村民不需承担责任,至此,这起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得以顺利宣判。
2023年1月,王某在自家院落里燃放烟花,他的家人以及同村村民李某在不远处观看。在王某燃放烟花的过程中,李某的眼睛被炸伤。当晚,李某被送至医院急诊治疗,检查发现结膜囊中有大量烟花异物,被诊断为眼损伤。
李某认为,王某作为烟花爆竹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对燃放安全负责,对于燃放中造成自己的眼睛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认为,是李某自己为了看得更清楚,与烟花的距离太近才会被溅出的烟花伤到,李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能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近日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
为了确定李某在该案中究竟有没有责任,有责任的话占比是多少,承办法官特别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还原,对现场距离、所站位置等情况进行了一比一还原。根据还原的模型可知,李某观看烟花时,已经与烟花保持了一定距离,并且他的周围还有其他村民一同观看。法官认为根据还原模型,无法认定李某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需承担责任。
经依法审理,根据《民法典》第1239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判令王某承担李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法官表示,烟花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法律赋予其占有人、使用人较强的安全保障责任,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之外,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其占有人、使用人承担。在燃放过程中,燃放者不仅需要注意自身安全,选择在政府允许的区域、空旷的地方进行燃放之外,还需提醒观看烟花的群众注意安全。观看者更需在点燃烟花前与烟花燃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被烟花炸伤而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