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舒翼 邵家伟) 横林镇一家企业想要在常州经开区法院进行起诉,以获得更大的诉讼优势,竟然想出了用图像处理软件篡改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的方法,结果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昨天记者从常州经开区法院了解到,该企业因为伪造重要证据,并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被罚款5万元。
原告是横林镇的一家地板企业,被告是河北的一家公司。双方签订地板购销合同,该河北公司采购横林企业的地板,并由横林企业负责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即河北邯郸法院。
由于横林企业按约供货安装后,河北公司迟迟没有付款,横林企业就起诉至常州经开区法院。在立案时,横林企业提交了显示签订地约定为“常州横林”的购销合同复印件,要求在常州经开区法院进行审理。法院立案后,河北公司立即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了合同签订地约定为“河北邯郸”的购销合同原件。
法院调查发现,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横林企业的员工为实现在常州经开区法院立案审理的目的,使用图像处理软件将合同签订地“河北邯郸”篡改为“常州横林”,存在诉讼中变造重要证据、制造管辖连接点、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对于横林企业伪造证据和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常州经开区法院依法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目前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自作聪明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会因为妨害诉讼收到法院的“罚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切不可为贪一时之利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因小失大,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