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其中关于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阐述颇受关注。在我看来,教师究竟该不该手握“戒尺”,有了“戒尺”又该如何使用,这是一体两面,绝不可偏废的。
戒尺,古已有之。古代私塾老师常因学生犯错施罚,即便是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家长都会拜托老师严加管教。放到现在,多数家长也认同“惩戒是老师教育学生必要的手段”的观点。然而,必须严肃强调的是,教育惩戒不是粗暴的打骂体罚或“软刀子”似的羞辱孤立。从2021年开始,教育部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就已经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和“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8种禁止行为。此次《意见》的出台,不仅再次明确了教师拥有惩戒权,更从适用场景上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使用边界。
接下来,我们要关心的是教师如何把握好惩戒的“度”,既不会太轻,也不至于过分。在此基础上,我们不妨加强三方面工作来保障教育惩戒权的用好用实用得有效。
一是细化制度建设。惩戒权用得好需要制度来保证,要拿出具体的方案,细化规则,补充细节,依靠各地收集总结已有的典型案例,引导教师“按图索骥”,确保惩戒不跑偏。
二是加强师德教育。教育归根到底是“德育”,避免惩戒过度,师德师风是关键。要通过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师风师德建设,让教师明确适当惩戒是教书育人的手段,而不是伤害学生的挡箭牌。
三是加强家校沟通。提升家长的信任,建立家长诉求反映渠道、畅通老师和家长的沟通渠道,共同寻找最适合孩子的教育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