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凯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老人杨某某在我市某银行共发生14笔理财交易。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该行某支行行长戴某某利用杨某某在其任职银行正常办理过理财业务,和他的行长的身份,成功取得杨某某的信任,使用该行已作废的理财产品协议书文本,并伪造该行业务印章,向杨某某推销虚假的理财产品,还谎称由其代办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稳定。
获得杨某某信任后,戴某某从杨某某处得到了其身份证件、密码信息、手机银行预留号码等,控制杨某某银行卡内资金后进行取款、转账,从而骗得杨某某共计1216万余元。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戴某某以理财收益的名义,返还杨某某共计317万余元,实际骗得人民币898万余元。
2022年11月,戴某某东窗事发被抓,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法院责令戴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898万余元。杨某某认为戴某某虽然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该银行没有尽到严格内部管理的义务,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121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刑事判决认定杨某某主张的1216万余元,系戴某某骗得杨某某向其交付身份证件、密码信息、手机银行预留号码等,控制杨某某银行卡内资金后取款、转账获取。杨某某是有较长时间理财经验的投资人,涉案1216万余元的交易模式与银行正常的理财产品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完全不同,杨某某并非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其与某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杨某某对自己银行卡卡内资金的安全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在理财期间内,通过查银行流水、查手机银行信息、至银行柜台询问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自身账户资金情况,但事实上杨某某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遂判决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请。
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认为,杨某某与某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虽然造成杨某某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系戴某某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戴某某犯罪过程中,该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防止员工以本行名义与客户签订虚假的理财协议,未落实该行关于及时销毁旧版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管理要求,且戴某某犯罪的重要工具系该银行已作废的“理财产品协议书”,故该银行存在一定过错,遂改判某银行承担杨某某实际损失的20%,即赔偿杨某某179万余元。
二审法官表示,老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及理财产品知识缺失,容易给犯罪分子找到可趁之机。银行应当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特别是对于客户资金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应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银行应当要严格执行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员工利用银行管理漏洞侵害客户特别是老年人客户的财产权益。二审判决对于银行加强员工管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