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励 常贸促
近年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不管在国际商事仲裁还是法院的涉外案件处理中都频繁被适用,其在某种程度上减弱、协调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合同制度方面的差异,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下面这则贸易合同纠纷案由市贸促会法律专家代理并胜诉,近日入选“江苏省20个涉外法律服务案例”,对于外经贸企业国际贸易实务操作具有指导意义。
【典型案例】
2021年2月和4月,波兰A公司与浙江B新材料公司签订三份采购合同,总金额为339454.8美元,由B供应涤纶窗帘和靠垫套产品,货物由嘉兴乍浦港运至波兰格但斯克港。2021年8月,三份合同中的部分货物装船出运,11月抵达目的港。A采购企业支付货款81831.68美元,要求B生产企业放货,经多次催促,B生产企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A采购企业提前支付其他未发货货物的预付款才肯放货。后船公司通知若不提货海关将罚没货物,为避免该情况发生,A采购企业只得垫付滞港费和滞箱费共计213957.16元提货。事后,A采购企业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而B生产企业却以A生产企业已通过货代私下取得海运提单、自己未拒绝放货、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提出抗辩,否定自己的违约行为。
【案情分析】
适用法律问题。因中国和波兰均为CISG成员国,合同未排除CISG则自动适用,未规定事项则适用中国法律。
海运提单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及交易惯例,原告见副本提单付款,被告在货物抵港时电放货物。原告虽延迟几天付款,但在货物抵港前已全额支付且未造成损失,被告没有理由拒绝放货。
损失扩大争议。被告拒绝放货,原告为减少损失扩大,在海关即将罚没货物时,垫付港口费用及罚金,符合CISG第77条及《民法典》第591条规定。
【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是寻找专业人士积极应对。当纠纷出现时,应当立即采取行动,确保不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同时,企业需密切关注诉讼时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法律权益。
二是搜集、整理好相关证据。确保关键信息不会因时间流逝或意外情况丢失,这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维权行动至关重要。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此外,还应对证据进行妥善保存,确保在需要的时候能迅速、完整地提供,在法律程序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违约事件发生后,非违约方不能坐视不管任由损失增加,而应当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及时通知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寻求替代方案等,以确保损失不会因为非违约方的疏忽或不作为而进一步加剧。
常州市贸促会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多元化、一站式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包括商事调解、仲裁、法律咨询、企业合规等,企业可拨打电话0519-88123153向法律部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