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版:综合
2024年07月11日

聘用无证人员使用未登记叉车致人死亡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重大事故责任罪

本报讯(舒翼 邵家伟) 驾驶人在企业内无证驾驶叉车,发生意外后导致自身伤重而亡,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起诉。7月8日,记者从常州经开区法院获悉,该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事发时,驾驶人小董年仅26岁,在常州经开区某公司找到了开叉车运货的活。事故当天,小董像往常一样到车间运货。因货物堆放较高,他违规操作叉车并抬升货叉以进行登高作业。在叉车尚未熄火的情况下,小董从货叉高处往下爬时,一只脚误踩到叉车的前后倾操纵杆,叉车门架后仰,导致小董被挤压在叉车门架与护顶架右前支座之间动弹不得。现场人员迅速报警求援,但小董最终因受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调查组查明,小董未取得叉车驾驶证;案涉叉车为公司所有,不仅未定期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在本案中,梁某聘用未取得叉车驾驶证的人员上岗、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梁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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